湖北理工学院教育基金会印章管理规定

作者: 审核人: 审核人: 时间:2021-03-08 点击数:

湖北理工学院教育基金会印章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湖北理工学院教育基金会(简称“本基金会”)印章的管理,明确印章使用权限,保证印章的妥善管理和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一、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废止

第一条 印章由本基金会报理事长批准同意后指派专人负责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刻章点刻制;

第二条 印章的启用或废止均须经本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作废印章,必须交本基金会办公室封存或销毁。


二、印章的使用范围

第三条 用于以本基金会名义发送的各种公文、文书材料、报表等;

第四条 用于以本基金会名义签订的合同、立项表、申请书、协议书、意向书等;

第五条 用于本基金会颁发的各种证件、证书、聘书、奖状、通知书等;

第六条 用于各类需本经基金会批准的申请表、申报材料;

第七条 用于以本基金会名义对外开具的各种证明用的证明专用章。


三、印章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

第八条 一般性事务用印由本基金会秘书长批准;

第九条 重大事务用印由本基金会理事长批准,特别重大事务须经理事会会议批准。


四、印章的管理

第十条 本基金会授权办公室指定专人管理和使用基金会印章;授权财务会计管理和使用财务印章。

第十一条 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照章用印。用印前要核实签发人姓名、用印件内容与落款。盖印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

第十二条 印章存放地点要求安全保险,严禁携带印章离开用印办公地点。用印后或不用印时,应将印章存放安全处。

第十三条 下班时,要检查所保管的印章,落实存放情况。

第十四条 凡因印章使用或保管不当而出现严重事故者,将追究保管者及使用者的责任。


五、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湖北理工学院教育基金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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