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免税政策
作者: 审核人: 审核人: 时间:2021-03-03 点击数:
根据2007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例如:某企业年度利润总额100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25%:
(1)如该企业当年未发生公益性支出,则应正常缴税:应纳税额=1000*25%=250万元。
(2)如该企业向基金会捐赠大于等于120万元(该企业年度利润的12%):应纳税额=(1000-120)*25%=220万元。
(3)如向基金会捐赠少于120万元:应纳税额=(1000-实际捐赠)*25%。
2016年9月1日《慈善法》实施后,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